中秋多人寻陨石,发现之后该归谁? 转载自今日头条
来源: :handler   发布时间: 2017-10-12   551次浏览   大小:  16px  14px  12px

原创】作者:林天一 

    

今年中秋之夜,云南有一颗“火流星”降落,陨石落地的消息让各地的“猎星人”快速行动了起来,开始拉网式地“寻星”。截止目前,我们得到的消息是,无论国内科研人员,还是民间收藏爱好者,均无收获。

就在陨石爱好者忙着猎陨之时,有一个问题也引起大家的关注,那就是捡到的陨石应该归谁?事实上,陨石的所有权一直存在着法律争议。我国《物权法》中规定的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中并不包括“陨石”。除了《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》中提到,对具有“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陨石”予以保护外,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还是一片空白。世界上其他国家对于该问题,也大都采用了“先占”或“陨石坠落土地所有者占有”的原则。最基本的一点是,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自然人持有、收藏陨石、矿物等。所以,陨石作为一种特殊的地外物质,不是地球本身的一部分,因此不该被视为某个政府或团体的财产或其财产产生孽息的部分。

另外,根据《物权法》和“先占制度”的问题,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是陨石是一种特殊的无主物,是“上天恩赐的宝物”,适用于先占原则是比较妥当的。但是,如果该陨石坠落时影响巨大,造成地面公共财物严重损失,或具有重大的国家科研价值,在确实没有可以替代的方案的前提下,国家可以同持有人达成协议,进行征收,当然也应该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。即便不能达成协议,也不得强制征收。况且,目前来看,凡是发现陨石、寻找陨石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,产出相当大一笔费用,甚至付出的代价非常巨大。

另外,从30年前新疆有牧民朱曼曾在自家草场上发现了一块巨型“陨铁”并一直保管,2011年上报相关科研单位后,陨石被当地政府拉走了,由此引发了一场“争夺战”。朱曼一家将当地政府诉至法院,该案至今没有判决,也说明了这个问题。所以法律专家们都主张陨石应该归发现者所有是有一定道理的。

我们相信,在共享共有理念盛行的今天,陨石作为上天的礼物,应该让更多的人寻找、交流、珍藏,把陨石作为一种特殊文化来传播,而不是限定于某个机构或团体。